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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107年2月5日修正發布之「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並落實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負責人兼任非金融事業職務之管理,請轉知各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7.08.08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控字第10702715680號函 發文單位: 金融控股公司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金融控股公司類 上傳時間: 107.08.08 17:50:50
一、依本會107年2月5日修正發布之「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或總經理不得擔任其他非金融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另「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3條之1第4項亦規定,銀行之董事長或總經理不得擔任非金融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
二、上述規定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兼任非金融事業職務之限制規範,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應就上開規定之實質意旨,落實負責人兼任非金融事業職務之管理,包括:
(一)訂定負責人兼職行為之內部管理機制:應包括防止利益衝突機制、避免不當運用資訊措施、負責人應盡忠實義務、分層負責機制、職務職稱應與權責相符、報告系統應清楚明確等。且非金融事業之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兼任金融業職務者,不得兼任董事長、總經理等具首長性質之職務;若兼任副董事長職務,僅於董事長短期請假或缺位時,代理董事長之職務,而未於內部權責劃分及一般公文流程中具有准駁權限,即非屬具首長性質之職務。反之,則認屬之。
(二)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之董事長、總經理已兼任非金融事業職務者,應請其出具承諾符合上述規定及避免利益衝突之承諾,至少包括:
1、本人兼任非金融事業之職務,並無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之權責。
2、本人於任職金融機構期間,應落實執行利害關係人控管機制,並符合相關規定。
3、本人應對所任職之金融機構善盡忠實義務,對於本人兼任職務之其他事業,如與任職之金融機構有利益衝突時,應以所任職金融機構之利益為優先考量,且應迴避以本人於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任職負責人期間所獲知之資訊,從事與所兼職事業相關投資等交易。
(三)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之副董事長已兼任非金融事業董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者,該等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檢視副董事長職務是否具實質首長性質,若是,即應於一定期間內修正內部分層負責機制及董事會提案作業等之公文簽核流程。
2、列入內部控制查核項目,由稽核單位持續控管。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
副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本會資訊服務處、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