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九日金管銀(一)字第○九七○○○八一三七○號函、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日金管銀法字第一○六○○二七三九八○號函、及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金管銀法字第一○七○二二一二○三○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8.04.12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802009323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8.04.12 17:42:37
本會業於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以金管銀法字第一○八○二○○九三二○號令發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釋疑」,爰停止適用旨揭函文內容。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賀鳴珩先生)
副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雨薇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