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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修正後「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營運原則」及修正規定對照表各一份,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8.05.24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802075420號函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8.05.24 16:47:21
一、為利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下稱AMC)配合政府政策推動都市更新及危老建物加速重建之工作,並落實金控公司(銀行)監督其子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爰修正旨揭營運原則。
二、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現行營運原則已規定AMC得投資源自法拍市場及政府機關公開標售之資產,為利業者遵循,明定「政府機關」(構)包含各級政府機關、國營事業、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第2點第3款第2目)
(二)為利AMC配合政府政策主動以持有之不動產辦理都市更新,放寬AMC於持有不動產加值利用(修繕、合建、參與都更)顯有困難時,對於有產權整合需求之土地及土地上之建物、他項權利亦得予以購置。(第2點第3款第4目)
(三)為維持AMC資金運用風險控管總額,明定墊付款項、挹注資金及購置不動產合計總額以淨值之7倍為限,且購置不動產之總金額,不得超過AMC上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第2點第4款序文)
(四)放寬AMC依都市更新條例或危老條例擔任實施者或起造人時,得挹注資金及購置不動產。(第2點第4款第3目)
(五)明訂AMC墊付款項於主管機關核定都更或危老計畫發布實施前,仍應納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併計。(第2點第4款第4目)
(六)增列金控公司(銀行)應監督AMC於辦理本原則相關業務時,確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列為金控公司(銀行)內部稽核重點,期完善金控公司(銀行)集團之公司治理。(第2點第5款)
三、本會106年12月29日金管銀合字第1063000477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鴻慶先生)、上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康信先生)、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炳輝先生)、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道明先生)、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勝宏先生)、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志亮先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增昌先生)、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成先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金英女士)、遠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建忠先生)、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家祝先生)、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天送先生)、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文隆先生)、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春臺先生)、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亮先生)、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統雄先生)、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仲達先生)、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見興先生)、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榮周先生)、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宋耀明先生)、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明興先生)、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程耀輝先生)、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兆順先生)、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源鐘先生)、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燦昌先生)、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周朝崇先生)、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雲鵬先生)、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桐豪先生)
副本:內政部營建署、本會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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