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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8.06.04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702242010號令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8.06.04 17:14:45
一、 證券商發行之「指數投資證券」屬「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二點第一項第十款「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
二、 商業銀行投資「指數投資證券」應以其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併入「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30%計算,其中投資於店頭市場交易(不含國內上櫃)者,併入同款但書規定之5%計算。
三、 商業銀行投資「指數投資證券」之資本計提,應帳列交易簿之權益證券投資,並分別適用個別風險100%及一般市場風險100%之風險權數。
四、 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