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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8.06.14 資料類別: 行政指導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801093330號函 發文單位: 外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8.09.03 15:24:12
主旨:所報「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一案,同意備查,請轉知會員銀行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會108年5月31日全富字第1081000372號函。
二、同意貴公會所請旨揭原則適用調整期為六個月。請各銀行應參考旨揭原則強化內部控制之防弊功能,銀行內部稽核單位並應就旨揭原則執行情形於110年第1季進行查核,並將查核結果於110年第2季前函報本會。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請轉知所屬會員銀行及外銀在台分行)
副本: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檔案下載: BB-10801093330銀行防範理專挪用客戶款項內控作業原則(金管會1080614備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