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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9.03.24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902707461號令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銀行類 金融控股公司類 票券商類
上傳時間:
109.03.24 17:16:11
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及「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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