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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銀行依據「中央銀行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下稱中央銀行專案融通作業規定)辦理之中小企業(含小規模營業人)貸款之備抵呆帳提列比率暫行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9.04.30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90271225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9.05.04 17:29:52
一、為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及小規模營業人支應營運週轉需求,並維持銀行對於授信資產之風險承擔能力,本國銀行依中央銀行專案融通作業規定所辦理之貸款案件(下稱專案貸款),屬「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下稱逾催辦法)之第一類正常授信資產者,自109年4月1日起至中央銀行專案融通作業規定之融通期限日止,備抵呆帳提列最低標準為0.5%,逾融通期限日仍存續之專案貸款,應依逾催辦法第5條規定,按貸款餘額之1%提足備抵呆帳。
二、專案貸款案件如有發生逾期情形,本國銀行應依逾催辦法第5條規定之備抵呆帳提列規定辦理。
三、授信資產備抵呆帳之提列,其目的在於維持銀行對於整體授信資產之信用風險承擔能力,作為健全資產品質之基礎,以因應未來授信資產品質變化所可能遭受之損失,具有緩衝資本之效果,亦可減緩獲利之波動,爰本國銀行辦理貸款,應持續落實風險管理,確實評估信用風險,依授信資產品質變化,提列適足之備抵呆帳,逐步累積厚植授信資產備抵呆帳。
正本:中國輸出入銀行(代表人林水永先生)、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桔誠先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伯川先生)、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潤逢先生)、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莫兆鴻先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博怡先生)、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麥康裕先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仲達先生)、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燦昌先生)、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雲鵬先生)、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忠嫄女士)、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兆順先生)、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榮鴻慶先生)、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憲章先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國烈先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東亮先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利明献先生)、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范志強先生)、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金英女士)、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錦瑭先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聖德先生)、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予康先生)、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勝宏先生)、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劉炳輝先生)、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賴昭銑先生)、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廖松岳先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明鑑先生)、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駱錦明先生)、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增昌先生)、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嘉賢先生)、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龐維哲先生)、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貴鋒先生)、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戴誠志先生)、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趙亮溪先生)、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魏寶生先生)、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釧溥先生)
副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銘寬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
抄本:本會銀行局(法規制度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