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預告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五條、「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六條、「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四條、「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及「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十三條草案109.08.26~109.09.25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9.08.21 資料類別: 法規草案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0902205311號公告 發文單位: 本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金融控股公司類 票券商類 信託業類 信用合作社 類 上傳時間: 109.08.26 09:55:36
主旨:預告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五條、「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六條、「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四條、「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及「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十三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銀行法第三十五條之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信託業法第六條、第二十四條第四項、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二項、信用合作社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三、旨揭法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網址:http://law.fsc.gov.tw/law/DraftForum.aspx)。
四、考量本次修正草案內容係開放金融業廣納跨領域人才,對促進金融業發展有所助益,且內容尚單純,爰預告期間縮短為30日。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翌日起30日內於前揭「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銀行局
(二)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7樓
(三)電話:02-89689685、89689686
(四)傳真:02-89691354
(五)電子郵件:wenchih@banking.gov.tw
檔案下載: 10902205311附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