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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四,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9.09.26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902728322號
發文單位:
外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9.09.28 10:45:38
「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四,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6日以金管銀外字第10902728321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1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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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之四條文文字檔.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