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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五條、「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六條、「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四條、「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及「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十三條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9.10.26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0902733171號令 發文單位: 本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金融控股公司類 票券商類 信託業類 信用合作社 類 上傳時間: 109.10.27 13:53:17
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五條、「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六條、「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四條、「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及「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十三條。
 附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五條、「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六條、「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四條、「票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及「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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