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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指定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於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範圍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0.08.09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4731號令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10.08.09 17:14: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4731號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指定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於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範圍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