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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以下稱本事業)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文件、資料及方式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0.09.30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1002729181號令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10.09.30 17:45: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002729181號
 
一、「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以下稱本事業)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文件、資料及方式如下:
(一)首次聲明:
1、聲明時點:
(1)在國內設立登記,於本令生效前已從事本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各目活動為業(以下稱虛擬通貨業務)者:應於本令生效後二個月內辦理聲明。
(2)在國內設立登記,於本令生效後擬從事虛擬通貨業務者:應於從事該項業務前辦理聲明。
2、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本會)辦理聲明:
(1)聲明書(附件1)。
(2)聲明人資料表(附件2)。
(3)登記機關證明文件(如公司登記表)。
(4)章程、董監事名冊及股東名冊(無則免送)。
(5)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說明。
(6)經會計師複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檢查表,並出具審查意見書(附件3,本令生效後二個月內辦理聲明者,得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前補附本項文件)。
(二)廢止聲明:本事業應於停止虛擬通貨業務後一個月內辦理廢止聲明(廢止聲明書如附件4)。
二、本會經行政院指定為本事業之洗錢防制主管機關,並不涉及本事業之產業治理、經營管理、消費者保護等事項。對於完成洗錢防制法令遵循聲明之業者所經營之業務,本會未給予核准或任何形式之認可。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檔案下載: 11002729181解釋令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