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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銀行對不動產授信業務之管理及其風險控管,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轉知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0.12.01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100272811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10.12.03 17:02:30
一、為健全金融機構不動產授信業務管理及維持金融穩定,本會前以110年4月16日金管銀法字第11002074451號函請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授信業務,應落實執行確認客戶身分(KYC)及授信5P原則,慎防借款人利用他人名義申辦貸款,以避免信用資源流入非實質需求,並說明中央銀行相關不動產貸款審慎措施之遵循情形將納入本會檢查重點。
二、為強化銀行對不動產授信業務之管理及其風險控管,請確實依下列事項辦理,銀行內部稽核單位並應將其列為內部查核重點:
(一)銀行對建築業者之營運週轉金貸款,應加強審查資金用途及確認資金流向,其實質資金用途為興建或購置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且非本會107年8月31日金管銀法字第10702733630號令第二點所列項目者,應確實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控管。
(二)銀行辦理商業本票或公司債發行人為購置或興建不動產,而以不動產抵押發行商業本票或公司債所為之保證業務時,應比照「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之相關條件、額度限制與其他控管措施,列入銀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規定。
(三)銀行辦理不動產授信業務,應加強對授信戶的審核及貸後管理措施,確實審查交易文件之合理性或真實性及瞭解資金實際用途等,並訂定內部貸後覆審及追蹤考核作業規範以落實遵循。
三、銀行應依據自身之風險承受度,對整體不動產授信業務進行授信限額及集中度管理,並基於風險管理基礎,適度評估增提備抵呆帳,以厚植風險承擔能力,強化經營體質。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財政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浩民先生)、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