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茲核定所報「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第4條、第7條之1、第8條修正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查照轉知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0.12.23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100146068號函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信用合作社 類
上傳時間:
110.12.24 10:24:27
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16條之1第2項規定辦理,並復貴聯合社110年9月30日全信聯字第1100001008號函。
正本: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先生)
副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浩民先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仲達先生)、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謝娟娟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
檔案下載:
1100146068修正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