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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並修正為「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1.01.04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11002744281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11.01.04 17:14: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1002744281號

主旨: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名稱並修正為「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及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條。
公告事項: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檔案下載: 11002744281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11002744281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