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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修正後「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 」一份,請轉知本國銀行自111年7月1日起適用,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1.05.19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100218719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11.05.20 16:52:04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0021871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修正後「金管會為控管銀行承作不動產貸款風險所採行措施之問與答 」一份,請轉知本國銀行自111年7月1日起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會110年7月8日全風規字第1101000500號函辦理。
二、本會103年9月22日金管銀法字第 10310004912號函,自111年7月1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呂桔誠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朱浩民先生)、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代表人郭建中先生)、本會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並鈐印
檔案下載: 1100218719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