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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釋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1.08.15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1102721131號令 發文單位: 外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12.07.18 09:02:5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1102721131號
 
一、依據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核准經本會同意辦理本辦法業務之銀行,得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人以「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客戶」為限,委託人總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
(二)銀行應與該外國資產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簽訂契約,並於契約載明國內不得委任其他機構辦理。
(三)銀行應於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檢附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投資狀況表(格式如附件),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申報;並應於每月第十個營業日以前將上月份變動彙總向該同業公會申報。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