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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1.10.25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1102731371號令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11.10.25 17:42: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102731371號
一、 為配合國家重點政策及產業發展需要,商業銀行投資於下列產業,核屬銀行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稱之「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
(一) 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新創重點產業。
(二) 資訊及數位、資安卓越、臺灣精準健康、綠電及再生能源、國防及戰略、民生及戰備等六大核心戰略產業。
二、 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金管銀法字第一○六一○○○五八○○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