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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商業銀行轉投資應具備條件及檢附文件」第三點附表,並 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1.11.02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1102726861號令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11.11.02 17:03:3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102726861號
修正「商業銀行轉投資應具備條件及檢附文件」第三點附表,並 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商業銀行轉投資應具備條件及檢附文件」第三點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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