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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第四條之一、第九條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1.12.01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控字第11102737531號令
發文單位:
金融控股公司組
機構類別:
金融控股公司類
上傳時間:
111.12.01 16:41:1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1102737531號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第四條之一、第九條。
附修正「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第四條之一、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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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737531金控負責人準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