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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之修正,有關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及保險業辦理增資、減資及發行有價證券等案件之申請作業程序調整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1.12.22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控字第1110273905號函
發文單位:
金融控股公司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1.12.22 17:27:02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11027390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配合「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之修正,有關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及保險業辦理增資、減資及發行有價證券等案件之申請作業程序調整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請查照。
說明:
一、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或保險業辦理下列案件,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本會提出申請或申報,並同時副知本會銀行局或保險局,其申報生效之期間,自本會收到申報書之日起屆滿12個營業日生效:
(一)公開發行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保險業辦理增資、減資(不含因買回股份申請減資案件)。
(二)公開發行之金融控股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其他涉及股權之公司債。
(三)公開發行之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發行公司債。
(四)公開發行之銀行發行轉換金融債券、交換金融債券及其他涉及股權之金融債券。
二、金融機構及保險業依前揭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請或申報時,請配合上開二準則所定相關申報(請)書件,檢附相關附件或應行說明事項,以利案件審理及時效。
三、金融機構或保險業辦理下列案件,不適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請依相關規定檢具書件向本會提出申請,免副知銀行局或保險局:
(一)金融控股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及其他未涉及股權之公司債(自112年1月1日起之申請案件適用)。
(二)銀行發行一般金融債券、次順位金融債券及其他未涉及股權之金融債券。
(三)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保險業因買回股份申請減資。
(四)非公開發行之金融機構或保險業辦理增資、減資及發行公司債或金融債券。
四、本會93年12月28日金管銀(六)字第0936000791號函自112年1月1日停止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雷仲達先生)、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廖美祝女士)、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李松季先生)、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陳慧遊先生)、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先農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本會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