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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1.12.29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1102739871號
發文單位:
外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11.12.30 09:59:4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1102739871號
修正「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八 條。
附修正「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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