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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金管銀票字第O九八OO一三六八八O號令、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三OOO八七一一O號令、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四四OOO一八七O號令、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四四OOO五八OO號令、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四四OOO五八O一號令、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八O一O四九七七O號令、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八O二七二OO一一號令、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八O二二三五O三一號令及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九O二七一七一八二號令,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2.04.25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2號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支付組
機構類別:
票券商類
上傳時間:
112.04.25 16:46:0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2號
廢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金管銀票字第O九八OO一三六八八O號令、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一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三OOO八七一一O號令、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四四OOO一八七O號令、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四四OOO五八OO號令、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四四OOO五八O一號令、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八O一O四九七七O號令、一百零八年七月二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八O二七二OO一一號令、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五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八O二二三五O三一號令及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日金管銀票字第一O九O二七一七一八二號令,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