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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第二條、第四條。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2.04.26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1202707911號 發文單位: 外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2.04.26 16:43: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1202707911號

 修正「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第二條、第四條。
  附修正「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第二條、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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