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修正「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第二條、第四條。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2.04.26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1202707911號
發文單位:
外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2.04.26 16:43: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1202707911號
修正「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第二條、第四條。
附修正「外國銀行在臺分行發行新臺幣金融債券辦法」第二條、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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