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檢送「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附表2之2之4及「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6條附表37勘誤表各1份,請查照更正。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2.07.14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120215011號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2.07.14 17:06: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2021501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更正函pdf檔、「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附表勘誤表文字檔、「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附表勘誤表文字檔
主旨:檢送「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附表2之2之4及「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6條附表37勘誤表各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業經本會112年2月24日金管銀法字第11202703341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正本: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請刊登公報)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
檔案下載:
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附表三十七勘誤表.pdf
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附表二之二之四勘誤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