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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銀行保管及處分客戶因境內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取得之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規定」,名稱並修正為「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保管及處分客戶因境內外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取得之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2.08.09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1202102201號
發文單位:
外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2.08.09 17:12: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外字第11202102201號
修正「銀行保管及處分客戶因境內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
交割取得之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規定」,名稱並
修正為「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保管及處分客戶因境
內外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取得之具股權性質
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保管及處分客戶因境內外
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取得之具股權性質外國
有價證券作業規定」
檔案下載:
修正「銀行(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保管及處分客戶因境內外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取得之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規定」1120809.od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