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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1年4月30日台財融(三)字第0910017055號函、財政部91年6月5日台財融(三)字第0910025725號函及財政部92年6月9日台財融(三)字第0923000481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2.11.14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1202737523號函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12.11.14 18:35:5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120273752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財政部91年4月30日台財融(三)字第0910017055號函、財政部91年6月5日台財融(三)字第0910025725號函及財政部92年6月9日台財融(三)字第0923000481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正本:本會資訊服務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欄)、銀行局(資訊室)(銀行局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會、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宜蘭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雷OO先生)、有限責任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OO先生)、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OO女士)、本會法律事務處、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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