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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短期資金運用範圍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2.11.17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1202736691號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2.11.17 17:08:5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202736691號
 
一、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主管機關規定一定評等等級以上之銀行保證、承兌或經一定等級以上信用評等之商業票據,指該票據之債務人(保證人、承兌人或發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A-3等級以上。
(二)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P-3等級以上。
(三)經惠譽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F3等級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twA-3等級以上。
(五)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短期信用評等達F3(twn)等級以上。
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短期資金運用項目不包括債券型基金;金融控股公司依據本款規定之短期資金運用項目如下,但不包括其子公司或以其子公司資產為基礎所發行者:
(一)購買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之貨幣市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二)購買信託業募集發行之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
(三)購買國家主權評等高於或等於我國之其他外國政府所發行之債券,但不包括大陸地區政府發行之債券。
(四)購買信用評等達下列評等等級以上之國外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
1、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等級以上或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等級以上。
2、經穆迪投資人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等級以上或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 3等級以上。
3、經惠譽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等級以上或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等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等級以上或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等級以上。
5、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twn)等級以上或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twn)等級以上。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財政部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台財融(一)字第O九二一OOO一七二號令、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台財融(一)字第O九三八O一OO一O號令,自即日廢止。財政部九十一年四月三日台財融(一)字第O九一八O一O五O九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