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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一部分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調整、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四部分作業風險、第六部分槓桿比率之計算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2.12.07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1271號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2.12.07 17:29:3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1271號

 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一部分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調整、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四部分作業風險、第六部分槓桿比率之計算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第一部分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調整、第二部分信用風險標準法及內部評等法、第四部分作業風險、第六部分槓桿比率之計算及第七部分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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