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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2.12.20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1202741782號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支付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2.12.21 08:26:1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202741782號
 
一、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所稱信用評等機構及信用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規定如下:
(一)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二條所稱「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如下:
1、S&P Global Ratings。
2、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3、Fitch Ratings Ltd.。
4、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
5、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二)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所稱「一定等級以上」,指信託業之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經S&P Global Ratings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
2、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 3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3、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5、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twn)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twn)級以上。
(三)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第四款及第八十七條第四款所稱「一定評等等級以上」及「一定等級以上」,指商業票據 (票券金融管理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之本票或匯票) 之保證銀行、承兌銀行、發行人或該商業票據之信用評等等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經S&P Global Ratings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級以上。
2、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
3、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
4、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
5、經澳洲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twn)級以上。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財政部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台財融 (四) 字第O九二四OOO九六六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