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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與特約機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3.02.01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1202743751號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支付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3.02.01 17:15:0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202743751號

 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與特約機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與特約機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要點」第三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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