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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三條、「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三十三條附表六十七、附表六十七之一。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3.02.19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3.02.19 16:42:5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302702451號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三條、「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三十三條附表六十七、附表六十七之一。
附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三條、「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第三十三條附表六十七、附表六十七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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