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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報「本國銀行遵循資本適足性監理審查原則應申報資 料」修正建議一案,請轉知本國銀行自114年申報113年之 監理審查原則相關資料時,【附表2-6】流動性風險評量 指標應依修正後內容填報資料,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3.12.17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130148921號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4.02.06 17:01:0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3014892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所報「本國銀行遵循資本適足性監理審查原則應申報資料」修正建議一案,請轉知本國銀行自114年申報113年之監理審查原則相關資料時,【附表2-6】流動性風險評量指標應依修正後內容填報資料,請查照。
說明:復貴會113年10月25日全風規字第1131000803號函。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OO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OO先生)、本會檢查局(以上含附件)、銀行局
檔案下載:
1130148921發文附件修正後第二支柱申報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