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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規定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4.09.04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1402729841號 發文單位: 本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4.09.04 16:43:37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1402729841號
 
一、銀行依據財政部所定「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則」核貸之案件,於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後撥款者,不計入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有關「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