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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及「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4.10.17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2811號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4.10.17 17:37:0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402732811號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及「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附修正「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八條、第三十三條及「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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