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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解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5.01.15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1402741031號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支付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5.01.15 17:01:2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402741031號
 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稱「主要利用網路或其他形式之電子傳送管道,向其客戶提供金融商品與服務」,釋疑如下:
一、主要利用網路或其他形式之電子傳送管道(以下簡稱網路方式),係指純網路銀行原則上利用網路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往來關係,各項帳務與交易指示亦由客戶利用網路方式自行操作。
二、純網路銀行並得透過客戶服務中心、派員外出、金融服務站與客戶面對面提供服務,辦理本令所定作業項目,並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純網路銀行應針對各面對面服務管道之作業範圍與程序、人員管理(包含牽制原則)、風險控管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建立及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並列為內部稽核重點。
(二)客戶服務中心:
1、純網路銀行得設置一個或數個客戶服務中心,並應依「金融機構非營業用辦公場所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但為滿足下列對象之服務需求,得採預約方式在客戶服務中心面對面辦理本令所定作業項目:
(1)服務對象:已建立業務關係之客戶,因申辦特定業務,部分作業流程須採面對面輔助辦理,以獲得完整服務者;或民眾為與銀行建立業務關係,主動洽詢面對面提供協助者。
(2)預約方式:應事前約定服務時間、地點及主要作業項目,並應留存相關預約軌跡。
2、作業項目:
(1)存款業務之輔助作業:身分驗證作業、存款繼承結清帳戶、衍生管制帳戶及告誡帳戶款項支出之申請、實體存單與存摺交付、金融卡解鎖、儲蓄免扣證之提示登記、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轉帳交易之身分驗證及交易指示確認、非個人戶業務往來之文件收取及對保(例如:企業網路銀行、薪資轉帳業務、代收代付業務等之契約用印及見簽等)。
(2)放款業務之輔助作業:身分驗證作業、不動產放款業務之抵押權設定作業、企業放款之授信條件洽談、擔保品鑑估作業、企業授信之現場勘查、簽約對保、授信業務往來之文件收取及擔保品抵押權設定事宜。
(3)為維護客戶權益之事務:身心障礙者金融友善服務、客戶申訴及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之處理、各類行動裝置問題造成無法正常使用網路銀行功能之排查。
(4)因繼承、遺贈、抵押權行使、強制執行等原因,須面對面處理之相關事務。
3、客戶服務中心之內部環境:
(1)得為業務推廣及行銷活動宣傳相關布置,並視到場客戶之意願進行業務介紹及行動應用程式(APP)展示說明等,亦可提供相關諮詢及協助。
(2)得設置電腦、讀卡機、補摺機等設備,提供到場客戶依需求操作使用(例如:提供客戶登入網路銀行使用金融卡驗證以完成裝置綁定、變更行動電話及個人基本資料等)。
(三)派員外出:純網路銀行基於服務客戶,得不定期派員前往公司、組織、團體或個人處所,辦理前開作業項目,服務對象與客戶服務中心相同,採預約服務,並應留存相關預約軌跡。
(四)金融服務站:
1、服務對象:一般社會大眾(含既有客戶)。
2、得設置招牌辦理下列作業項目:
(1)各項業務推廣及行銷活動宣傳。
(2)行動應用程式(APP)展示說明及介紹。
(3)客戶相關諮詢及協助。
(4)設置電腦、讀卡機、補摺機等設備,提供客戶依需求操作使用。
3、純網銀開辦本服務前應檢具營業計畫書報會,計畫書內容應至少包含:設置場域及數量、駐點模式(固定或機動)、服務資訊之公告、人員管理、教育訓練、消費者保護、資訊安全控管、內部控制及查核機制等。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