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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以金管銀國字第11402729841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4.09.04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1402729843號
發文單位:
本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5.03.25 09:11: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140272984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規定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以金管銀國字第11402729841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轉知。
說明: 各銀行應確實依本會1 0 7 年8 月3 1 日金管銀法字第10702733630號令第6點規定,將得不計入「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承作項目之放款總量,納入整體不動產內部風險控管機制。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OO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OO先生)、本會法律事務
處、檢查局、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