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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得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控管之興建或購置境外廠房放款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5.04.16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國字第1150134060號
發文單位:
本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5.05.05 16:57:5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1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國字第115013406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所詢得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控管之興建或購置境外廠房放款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5年3月9日全授字第1150000238號函。
二、依本會107年8月31日金管銀法字第10702733630號令第二點規定,銀行總分支機構(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及海外分行)承作之境內外廠房放款,得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
2「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
三、上開所稱境外廠房放款,係指資金用途為供企業擴增生產能量而興建或購置境外廠房之放款。
四、銀行辦理前揭貸款,仍應依上開本會107年8月31日令第四點,確實定期追蹤貸款之實際資金用途與原申貸用途是否相符。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董OO先生)
副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凌OO女士)、本會檢查局、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