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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款規定之解釋令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5.05.26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1502711391號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5.05.26 17:57:26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1502711391號
 
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配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金管保財字第一一四O四九四八七五二號令訂定保險業申報一百十五年至一百十七年之資本等級相關資訊之規定,具保險子公司之金融控股公司於申報同期間之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時,未及於申報時揭露本準則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款有關資本適足性(格式C)之集團資本適足率部分,該部分得於每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及每半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於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財務報告補正,並於申報財務報告時於附表格式C附註說明延後揭露之依據及預定補行揭露時程。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