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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十八條之一。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5.06.30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1502717581號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支付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5.06.30 16:43:3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票字第11502717581號

 修正「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十八條之一。
  附修正「商業銀行設立標準」第十八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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