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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四條、第七條。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15.11.06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1502730751號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15.11.06 16:59:15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11502730751號
修正「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四條、第七條。
附修正「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第四條、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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