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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DBU)及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外幣授信之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5.03.08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五)字第09585005590號令
發文單位:
第五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095.03.08 18:19:31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指定辦理外匯業務銀行(DBU)及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外幣授信之規定。
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外幣授信時,涉及收受新台幣擔保品事宜,應依中央銀行87年9月23日台央外拾壹字第0401989號函及94年1月12日台央外柒字第0940007309號函辦理。但涉及兩岸金融部分,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規定辦理。
二、OBU及海外分支機構辦理外幣授信,得以授信戶持有本人或他人於境外分行或OBU之外幣定存單為擔保品;亦得以其持有本人或關係企業於國內銀行之外匯指定銀行(DBU)外匯存款定存單為擔保品,但不得以其持有非關係企業於DBU之外幣定存單為擔保品。
三、前述「關係企業」之範圍,適用公司法第369條之1、之2、之3、及之9規定。
四、OBU及海外分支機構為客戶簽發遠期信用狀,信用狀所載進口地得為大陸地區。
五、DBU辦理外幣授信,不得以授信戶持有他人存放於境內聯行或他行之新台幣或外幣定存單等作為擔保品。
六、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3月25日金管銀(一)字第0941000186號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4年3月23日金管銀(五)字第0948010373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所屬會員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檔案下載:
09585005590-1.PDF
0958500559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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