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制(訂)定:金融機構得委外辦理信用卡行銷作業之資格條件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5.03.31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五)字第09550001530號令
發文單位:
第五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095.04.07 17:00:52
金融機構在內稽內控制度健全之前提下,如符合一定條件,得委外辦理信用卡行銷作業,且金融機構應事先審核該委外行銷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及作業程序,並報經本會核准後始得辦理。前述所稱一定條件,包括下列各項:
一、該行銷公司僅單獨辦理信用卡行銷業務一項;
二、該行銷公司只接受單一發卡機構委託,且不得再委外或轉包其他事業或個人;
三、金融機構應檢視過去委託該公司辦理信用卡行銷收件之品質良好;
四、金融機構應每季提出對該行銷公司之實地查核報告,並應包含對該公司送件品質之評估。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卡公司)、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聯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處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第一組至第六組、資訊室)(並請刊登本局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