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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外匯指定銀行金融機構其外幣風險上限之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5.08.18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三)字第09530003070號令 發文單位: 第三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095.08.21 11:08:13
一、茲重新規定非外匯指定銀行之金融機構,其外幣風險上限如下:
(一)外幣風險上限,係指外幣資產扣除外幣負債之餘額(絕對值)。
(二)非外匯指定銀行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信用合作社,其外幣風險上限以不超過其前一年淨值之百分之十五為限。
二、財政部86年11月17日台財融第86653193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第七商業銀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中聯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法商佳信銀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第一至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