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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票券金融公司投資股權商品及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5.09.11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540005980號令
發文單位:
第四組
機構類別:
票券商類
上傳時間:
095.09.11 00:01:00
一、 依「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票券金融公司投資股權商品及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如下:
(一) 票券金融公司依「票券金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規定,所投資之股權相關商品應計提之資本,準用財政部87年7月24日台財融第87733464號函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有關權益證券之計算方法說明。
(二) 票券金融公司從事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應計提之資本,準用本會94年2月1日金管銀(一)字第0941000055號令訂定「銀行辦理信用衍生性金融商品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有關信用保障承買人之規定。
二、 財政部91年7月8日台財融(四)字第0914000596號令訂定「票券金融公司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之表格應予廢止,上開表格即日起準用財政部93年2月27日台財融(一)字第0931000128號令修正「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及表格」。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