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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經「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通過案件之授信列報方式,補充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5.04.27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510001770號函
發文單位:
第一組
機構類別:
其他類
上傳時間:
095.10.26 11:28:54
主旨:有關經「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通過案件之授信列報方式,補充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關於經「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通過案件之授信列報方式及資訊揭露項目,本會已於95年4月25日以金管銀(一)字第09510001270號函予以規定。
二、有關上揭函令中所稱「未納入債務協商前之履約狀態」,係以債務人第1次申請債務協商時之履約狀態為認定標準,債務協商作業期間,仍以債務人申請時之履約狀態列報。
三、至於95年1月1日至95年4月30日間申請債務協商之債務人,於債務協商契約成立且依約履行後,其「未納入債務協商前之履約狀態」,得以94年12月31日之履約狀態為認定標準。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外商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卡會員機構)
副本: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