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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對於債務協商成功之債務人申請延期繳款(喘息期)者之授信列報方式所報,原則同意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5.12.18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500521240號函 發文單位: 第四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096.01.03 14:33:56
主旨:所報對於債務協商成功之債務人申請延期繳款(喘息期)者之授信列報方式,以「申請延期時」之繳款狀態,列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乙案,原則同意辦理,並應確實依說明二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復 貴會95年11月22日全授消字第3617號函。
二、為避免該機制影響金融機構資產品質列管,請金融機構應確實審核相關文件,並注意債務人申請此機制之次數。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外商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卡會員機構)
副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