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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接管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6.01.04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540009630號公告
發文單位:
第四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6.01.05 17:22:37
主旨: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淨值已呈負數,有不能支付債務並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存款人權益,爰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自96年1月5日下午3時30分起接管該行。該行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接管期間停止該行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全部職權,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
依據:依據銀行法第62條及第62條之2規定、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4條第6項規定暨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業務、財務狀況顯著惡化,有不能支付債務並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為維護金融秩序並保障存款人權益,爰依銀行法第62條規定,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接管人,自96年1月5日下午3時30分起接管該行。
二、接管期間停止該行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全部職權,相關職權由接管人行使之。
三、該行存款債務及在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施行(94年6月24日)前已發生之非存款債務,依法仍受全額保障。
四、該行股東之權利,除分配賸餘財產外,應予喪失。
五、依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10條規定,接管人將依法處理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資產負債移轉事宜;未來該行股票無法轉換為承受機構股票。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中央銀行、經濟部、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