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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三四○○○二四○號函所訂「地區性中小企業銀行國內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原則及申請方式」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6.03.03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600048561號令
發文單位:
第四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096.03.06 09:28:10
財政部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台財融(四)字第○九三四○○○二四○號函所訂「地區性中小企業銀行國內分支機構跨縣市遷移原則及申請方式」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本:(貼本會公告欄)
副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