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金融法規全文檢索查詢系統
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6.05.01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二)字第09620002850號令
發文單位:
第二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6.05.02 08:36:31
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十二條。
附修正「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正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並請轉知所屬會員及外國銀行在台分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檔案下載:
09620002850-1.PDF
修正條文